本隊於102年間受理「美商迪西鞋具公司」委託在臺灣告訴權人提告,指出臺灣坊間許多鞋店及夜市攤販有販售近似「DC」商標之鞋款,致生消費者混淆、誤認,影響該公司之商譽及權益,請求偵辦。
案經本隊派員多次前往臺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等地現地偵查,發現多家實體店鋪有陳列、販售多種近似「DC」商標之鞋款,復於網路平台亦發現公開展示目錄販售之下游賣家。本隊遂組成專案小組,針對實體店面及網路銷售平台,執行現場跟監、埋伏及網路追查,多管齊下,逐層抽絲剝繭,蒐集相關證據,並追查出囤貨之中游廠商後,檢具相關資料向臺灣臺中、彰化及南投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,出動30餘名警力,一舉發動多點同步搜索,共查獲近似「DC」商標之鞋款共計一千餘雙,侵權市值約新台幣300萬元。偵詢過程中,經員警突破犯嫌心防,供出其他供貨中盤商及製造供應商。全案經持續擴大偵辦後,共計查獲製造供應商、中盤商及下游賣家共計14人。
詢據嫌犯表示,非故意侵害「美商迪西鞋具公司」之商標權,並表示所製造、販售之鞋款,鞋上印製之LOGO,已非同於原「DC」商標,自認無侵權行為。惟經警方將上開圖形函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釋示,認定該圖形確實近似「DC」商標,有導致消費者誤認、混淆之虞,全案於偵詢後依違反商標法,將陳○○等14人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。
依據法律規定,未得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明知他人所為之近似商標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,亦同。警方呼籲,請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,並宣示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,打擊不法之決心,定將持續深入擴大追查相關進口及製造商,以確保商標權人及消費者之權益。
資料來源:刑事警察大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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